(一)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。
(二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。
(三)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。
(四)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。
(五)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,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。
(六)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。
(七)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。
(八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。
(九)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。
(十)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。
(十一)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。
(十二)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。
(十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。
(十四)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。
(十五)依法征收资源收益,规范、监督资金使用。
(十六)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。
(十七)负责全县土地、房屋、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(十八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